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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屋建筑面积多出后,开发商索要多出面积房款时,却因套内面积“缩水”被业主告上了法庭。日前,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补偿业主8000元,业主给付开发商5000余元建筑面积增加差价款。
2001年8月,赵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对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总价款、房屋交付日期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多出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不足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同日,还签订交付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不变的补偿协议,但未约定存在比例问题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赵先生按约支付了房款。2002年7月,经房管部门测量,赵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比约定的增加了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比约定的减少了1.87平方米。当月底,开发商通知赵先生补交5000余元房价款。
2002年10月,赵先生起诉,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赔偿因房屋套内面积减少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则认为,误差是在允许范围内,补充条款未约定发生变化的处理办法,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了1.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减少了1.87平方米。赵先生未请求解除合同,应按约定的补交增加建筑面积差价款的方式处理。赵先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依约承担差价款,法院不持异议。开发商没按约定的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比例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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