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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必须“公证”?
【核心提示】
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有这样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登记时需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但在湛江,房管部门却要求监护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必须先到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才给予办理(一次公证收费100~200元),此举引起当地民众的质疑。
文、图/记者
关家玉
【市民】:
买房登记儿子名字需公证父亲“监护人身份”?
湛江市民张小明(化名)向本报记者投诉说,日前,他在市区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想用自己12岁儿子的名字办理登记,但到该楼盘开具发票时,却被对方告知,湛江房管部门要求必须去公证处“公证”其父子关系,才能联名办理房产证,公证费是100~200元。户口簿等其他证件均没有效!
张先生非常气愤地说:“户口簿为何不能证明我们的父子关系,我是孩子的监护人是明摆的事实,为何非要我们花冤枉钱去公证呢?”
与张先生有同样“境遇”的其他市民,也纷纷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质疑。他们认为,户口簿或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等出具的相关证明,都是有效的,但湛江房管部门却要市民花钱去“公证”,着实令人费解。
【工作人员】:
要求“公证”是为了方便工作减少“麻烦”
对此,湛江房地产交易估价所副所长王敏、所长助理郭宁这样解释,户口簿很难反映出谁是小孩的监护人。比如,父母若有精神病等疾病的话,就不一定具备监护能力。要求公证是为了方便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据悉,湛江多年来一直都要求必须公证。
“你们所指的这种情况是极个别的,中国那么多人口,有精神病或失去监护能力的父母是极少数。就算有这种情况,只要当事人(买房者)到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了相关证明,也应当有效,而无须花钱去‘公证’”,对于记者的反驳,王、郭二人转移话题,避而不答。
一同采访的另一家媒体记者则单刀直入:“有市民认为,你们这样做涉嫌联合搞‘创收’。”郭听后,怔了一下,用极其低沉的声音答道:“我们并没有指定到哪一家公证处去‘公证’呀(经记者事后了解,湛江市区只有4家公证处)。那是市民不了解我们,彼此之间需要沟通。”此外,郭还辩称,要求公证是很多楼盘的有关人员前来他们房管部门办理手续时提出的。但记者就此询问了多个楼盘的有关负责人,没有证实郭的这种说法。
【房管局局长】:
执行过程中难免有不完善之处
记者昨天发稿时,湛江房管局局长马澄波致电本报记者称,户口簿是证明身份和家庭成员关系的最有效证件之一,可以作为登记的有效证明证件。
马澄波还坦言,《物权法》等法规出台后,在执行过程中,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在国家允许的法律法规框架内,便民利民是我们的职责,我们会进一步去探讨和完善。”
【法学专家】:
“公证”缺乏法律依据
昨天,记者就该问题电话连线采访了中山大学法学院于海涌副教授。于海涌指出:“湛江房管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不合适的,是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
于海涌表示,根据新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监护人只要提交能“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比如能证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户口簿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由当事人所在居委会(街道办)或公安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均是有效的,而不一定必须去“公证”。此外,《物权法》第十三条里有这样的规定: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能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也不能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物权法》的这个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登记机关给当事人的登记设置障碍,由此增加申请登记人的经济负担。湛江房管部门要求必须“公证”的做法,与《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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