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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叻买屋
文字整理:记者李凤荷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中介服务管理所
案件回放:
李小姐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一套物业,该物业正在A银行做按揭,李小姐想用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来支付楼款,在与业主签买卖合同前多次向中介公司确认A银行是否能办理组合贷款,中介公司说没问题。于是李小姐与业主、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在合同备注中注明“一定要用组合贷款方式来支付剩余部分楼款”,李小姐支付10000元定金给业主、6000元中介费给中介公司。
签约后李小姐被告知A银行不能办理组合贷款,如要转到其他银行办组合贷款,则须先到A银行办理赎契手续,业主与李小姐就应由谁赎契产生了分歧,双方都不愿意出钱赎契。在此情况下,李小姐提出中止交易,解除合同,退回定金及中介服务费。但中介公司认为,公司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虽然李小姐在签约前提出了要在A银行办理组合贷款的要求,但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指明要在A银行办理,公司可协助李小姐到其他银行办理组合贷款,交易可进行,李小姐提出中止交易没有正当理由,公司不愿意退回中介服务费。
无奈之下,李小姐向市房地产中介所投诉。市中介所调查了解情况后,组织中介公司与李小姐、业主进行调解。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业主表示愿意先赎契后再与李小姐到其他银行办理组合贷款手续,李小姐表示同意,中介公司表示会全力协助业主与李小姐办理有关手续。
置业提醒: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醒:在房屋交易中为保障自身利益,购房者应多做功课,主动向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签合同时,应将自己的要求写清楚,以免在签合同后发生纠纷;如遇到纠纷时,要与业主、中介公司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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