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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开发商送物管费 专家解读物管新规4亮点
2007-04-20 09:05:36  信息时报  【 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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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逐年上升的物业管理纠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公布新物管法规的征求意见稿,从前日起至5月18日征求民意。近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和律师,对新物管法规的四大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建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辖区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对此,律师导购网发起人韩世同表示,此前独立的业委会缺乏监督,今后应强制成立业委会,最后实现向业主自治过渡。而开发商也应转变观念,因为物管出现问题会严重影响楼盘形象。

  亮点2 禁止开发商送物管费

  同时,新规指出,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此,韩世同认为,物管费属于公共收入,应该专款专用。以前开发商直接管理物管公司,因此可通过送物管费吸引买家,但是现在物管费应在业委会的监督下使用,开发商可换成通过送现金等其它优惠手段来吸引买家。

  亮点3 物管失责可处罚款

  新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价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由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企业将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资料、财物丢失、损毁或者拒不移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可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志刚认为,除了罚款之外,最好对物管公司建立信用记录制度,因为物管公司可能并不在乎1~2万元的罚款,但如果被列入信用黑名单,那将对其产生一种制约作用。

  亮点4 限制业委会成员资格

  另外,新规征求意见稿还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作出详细规定,指出其本人、配偶以及近亲属应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赵志刚律师认为,这可杜绝物管公司或开发商操控业委会的可能性。但韩世同则发表不同意见认为,开发商也是大业主,在业主大会占有一席之地是无可厚非的,虽然要考虑回避制度,但应斟酌更多情况,不能太过简单地进行限定。时报记者 蒙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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