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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冲电动栏杆靓女破相 物管被判担两成责任
2007-07-04 10:36:32  信息时报  【 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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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邬科 通讯员 朱仕宏)当电动栏杆缓慢降下的时候,一女子骑电动自行车欲强行通过,姣好的面容顿时被撞伤,留下一条大疤。物管因此成为被告,但法院认为,女子自己鲁莽,应自担八成责任。

  2006年8月10日,中山市家宜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邹鑫在某写字楼出口值勤。8时30分,邹鑫见一辆货车由里往外行驶,便按下电动栏杆的上升键,验票后放行。该货车驶离后,邹鑫便按下电动栏杆的下降键,栏杆徐徐下降。突然“呯”的一声,邹鑫转头一看,一个女孩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栏杆迎头相撞,左脸被划出一道大口,鲜血直流。

  这个“倒霉”的女孩叫贺小艳。事后,她自行到中山市中医院进行治疗,伤口处被缝7针。拆线后,左脸留下了一道疤痕。

  娇颜受损,贺小艳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上中山市人民法院石岐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94元。

  面对指责,被告中山市家宜物管公司答得理直气壮。称事发时保安员操作程序无误。原告之所以受到伤害,是因其贪图便捷,强行从出口外逆行冲入停车场所致。写字楼所定的《物业管理公约》有“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冲栏”的条款,写字楼出口保安亭及栏杆上均有明显的禁止通行标志,但原告仍冒险冲禁,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中山石岐法庭认为,贺小艳在该写字楼任职多年,应知悉《物业管理公约》以及被告派发的通知、装贴的禁行标志所载明的通行规定,但她贪图便捷,违反上述规定,被正在下降的电动栏杆击伤,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同时,邹鑫没有看清楚“有没有人员往里冲”就按下降键,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有过失。

  最后,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法庭确定贺小艳承担80%的财产损失份额,被告物管公司担责20%即399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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