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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满五年 非普通住房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2007-06-14 14:20:28    【 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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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普通住房的标准

  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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