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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管协会称“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归于业主”引争议,业主律师纷纷批驳
本报记者 李春暐
小区车位到底归谁?《物权法》实施后,各利益相关方对此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激辩。前天,上海市法院一声振聋发聩的落槌,宣告该市《物权法》第一案一审结束,原告业主顺利拿回了车位购买费。昨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出官方声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于业主。
广州情况如何?昨天,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只是暴风雨前夕的平静”,广州小区车位问题的争议将不可避免。

上图:某小区业主抗议小区炒卖车位 宋金峪 摄(资料图片)
一纸声明:车位争议火上浇油
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公寓这个小区注定在业主维权史上留名了。前天,上海市法院首次依据《物权法》作出判决,开发商必须退还小区业主龚女士此前用于购买小区车位的1万元及相应利息。此前,关于《物权法》实施后车位归属问题,多流于言语之间的隔空交火。
无独有偶,判决下达的第二天,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就发出官方声明:地面停车费不能简单地归于业主,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小区。其依据是“一些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小区,在《物权法》出台前测算物业费总体收入并确定收费标准时,已把地面停车的收入计算在内”。
据报道,该协会新闻发言人解释协会立场时,认为“业主要求地面停车收益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二是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业主共用;三是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酬金和税金之后尚有盈余”。
由于该协会的权威性,声明被普遍认为是行业意见,这给车位归属争议问题再次火上浇油。
业主驳斥:莫把侵占所得合理化
昨晚,广州知名业主组织“白云业主之家”首先代表全市业主回应这份声明。其主要召集人叶先生表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声明可被解读为:该协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小区地面停车费用,并作补充运营费用的用途;业主要收回地面停车费用,必须提出明确的产权证明;当初制订收费标准时,地面停车费用已被默认计算在内。
对此,他一一给予批驳———
“首先,除部分产权明晰的地段以外,小区大部分地面的停车费用被看作公共地段收益。对此,国务院版的《物业管理条例》就作出明确规定,‘公共收益大部分应主要用于补充物业维修基金’,即使改变用途,也必须通过业主大会投票通过。《物权法》的精神与之是相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这笔费用补充自己的运营经费本来就属于越权,侵害业主共同利益。”
“第二,按照声明‘谁收益,谁举证’的精神,作为现在主要受益方的物业管理公司,首先应该提出自己收取地面停车费用的依据。小区公共地段归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罔顾业主意见,以牟利为目的将其改成露天停车场,现在反而要业主提供‘产权证明’,简直不可理喻。”
“第三,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制订。制订过程中不可能加入地面停车费用的因素。加上现在大多数小区的物管费都在标准之上,不可能存在亏损的问题。物管行业真觉得价格过低,应该向物价部门提请加价,而非向业主开刀。”
(编辑:娃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