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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明确经适房购房人产权
据新华社电 建设部等7部门昨天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出租
办法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单位集资建房纳入经适房管理
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编辑:娃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