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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用电不是必要的收楼条件、临水临电交楼,近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对黄埔雅苑临水临电交楼事件的判决引起各方质疑。按该判决书,永久水电只是发展商交楼时的“附随义务”,业主因临水临电拒绝收楼并告发展商违约和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要求被驳回。收楼至今半年多仍使用临水临电的业主输了官司。
有业内人士指出,如该判决成为案例,难免有无良发展商效仿,将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目前黄埔雅苑业主对判决不服,准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法院判决:发展商临水临电交楼不违约
昨日记者接到黄埔雅苑业主的电话,称因小区临水临电问题打了半年多的官司终于有了判决。记者赶到楼盘现场时,已有不少业主聚在一起讨论,业主代表张小姐(化名)向记者出示刚收到的法院判决书。
记者看到,黄埔区人民法院6月5日发出的判决书上第七页判定:“自2006年12月30日起,被告兴建的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被告逾期安装邮报箱、永久用水用电虽然属于房屋交付上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故应认定该商品房已经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原告以被告未完成永久水电、通邮设施为由,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不充分,被告不存在逾期交会房屋的违约行为,对于上述房屋交付上的瑕疵,被告一直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已经承担了负担临时水电差额及继续履行安装义务的违约责任,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条款,原告因被告未完成永久水电、通邮设施而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认定“完成永久水电的安装”只是“被告按合同交付房屋的附随义务”,发展商逾期安装永久用水也只是“房屋交付上的瑕疵”,“并不影响原告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也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因此发展商就算是临水临电让业主收楼也并未违约,不用给业主赔偿。
业主说法:“我们要上诉!”
对于法院的判决,36位拒绝收楼并打官司的业主感到愤怒,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业主张小姐向记者哭诉:“从去年12月底接到收楼通知书到现在已半年了,我们还没用上永久水电,法院却判发展商不违约,不用赔钱,这怎么能让人接受呢!”。
据悉,打输官司的三十多户业主准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判决自相矛盾
对于法院的判决,业主代理律师———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华指出,该判决一方面认定办理永久水电是“日常生活居住的必备设施”,另一方面又认为只属交楼的“附随义务”,可先交楼后办理,从法理上看是自相矛盾,与事实不符。
张学华解释,在该小区业主与发展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双方已在附件约定交房条件包括供电部分和供水部分。同时有关供电部分的备注为“每户设电源开关总箱一套”;关于供水部分的备注为“每户独立水表,一至三层为市自来水管网直供水,四层以上为变频给水,PPR管安装到厨房、卫生间并留有标准配置端口”。这已明显约定永久供水是交楼的必要条件之一。另外,在原购房合同20条中,双方约定如开发商未达成合同附件约定的交楼条件,业主有权拒绝收楼。
附:政府部门有关住宅“永久水电”的规定:2004年7月19日,广州市建委发布的《关于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规定,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出卖人仍需建设好各项配套设施,在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