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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公开房价,法院以解困房房价不属房管局“制作、获得、拥有”为由驳回
因房管局在一份信访答复中称海珠区聚德花苑的配套卫生院成本没有计入业主房价,业主林先生以政务应当公开为由,起诉要求广州市房管局公开该小区房价的成本结构(本报8月4日曾报道)。昨日,越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业主的行为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此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但同时认为解困房房价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不属于房管局制作、获得、拥有的信息,驳回了业主起诉。
业主申请公开房价构成遭拒
1998年,林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聚德花苑的解困房,去年,该小区原规划中的公建配套卫生院产权被转让给了民营医院。林先生认为业主们对卫生院也应当拥有产权,因为按照规定,卫生院的成本应该计入了小区房价。但是,房管局在一份信访复函中答复说该卫生院成本没有计入业主房价。今年6月1日,林先生向房管局递交报告,要求其撤销该份复函,并公开解困房的房价构成。6月15日,房管局书面答复业主,依据《信访条例》决定不受理林先生的申请。
之后,林先生将房管局告到越秀法院,以政务信息应当公开为由,要求房管局公开房价构成。房管局代理人在庭上称,业主的行为属于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建议法院不受理此案。
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信访案件
昨日,越秀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的请求符合《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条件,本案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不是信访案件。
但法院认为,解困房的具体售价是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房管局是负责房地产权登记、土地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不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也不代为行使其相关的管理职权,因此房管局答复说不受理林先生的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林先生的代理人萧先生表示,这份判决书虽然没有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但认定了业主的行为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是比较有指导意义的”。萧先生表示,将继续向其他部门追问聚德花苑小区的房价构成问题。他同时认为,房管局尽管不是制定房价的部门,但是要依据房价构成来确定各个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说明它拥有这个信息,那么房管局就有义务公开公建配套设施是否计入房价”。
(编辑:夭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