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过导航,朗读正文21CN首页

新闻 | 财经 | 汽车 | 房产 | 体育 | 娱乐 | 数码 | 生活 | 女人 | 游戏 | 旅游 | 社区 | 邮件 | VGO | 播客 | 影院

  当前位置:21CN首页 > 房产频道 > 新闻中心 > 正文  
 
起诉房产公司胜诉 业主获赔车位费及相关利息
2007-11-06 11:54:23    【 浏览字号:
 
精彩大放送 新房推荐 | 地产业界 | 时尚家居 | 房产论坛
专题:政府两年投资4万亿 多少贪官会伸手? 独家:广州中介“关店裁员”真相调查
开发商贿赂官员推高房价 不抓贪官房价还得涨? 番禺楼盘引领广州房价跳水 房价下一个支撑点在哪?
中央对救市失去信心 国内房市将进入多年熊市? 东方新世界迎来21CN教师看楼团
搜索更多 车位费 的资讯 >>>

  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近日,南汇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1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类似案件是《物权法》10月1日实施后的本市首例。

  ◆新法新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销售所得属不当得利。

  2005年2月,龚先生购买位于南汇区惠南镇城东路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次年2月,龚先生又购买了小区地面20号汽车停车位,价款1万元。今年9月,龚先生以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支付的购买款1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龚先生认为,他花费1万元购买了小区的地面汽车停车位一个,但是根据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这部分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根本无权销售,其所取得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没有依据,公司有权销售,不同意返还1万元购车位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房地产公司将小区汽车停车位出售给龚先生,与法有悖,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富心振 徐俊 陈文)

(编辑:娃娃)
雅居乐滨江花园 富力·金港城 恒大山水城样板房
·美国黑人总统奥巴马 家居照曝光 ·房间玩个性影响感情 ·入户花园的带刺植物
·精明白领经济装修典范 ·梁咏琪不幸买到千万凶宅 ·韩国七公主的闺房秀
下一篇:样板房霉变推迟交房 业主索赔3个月的租金
相关新闻: 车位费 业主 搜索其他
- 业主讨车位费案昨开庭 物业辩称不适用物权法  2007-10-18 10:27:57
热门电影排行
阿嫂传奇
苹果的滋味
天亮以后不分手
飞跃情海 | 雷霆悍匪 | 绝不放过你 | 杀人曲
| 法本无情 | 左轮右你 | 警局奇案 | 我最棒
 点播更多    

热门剧集排行
妈妈我拿什么爱你
黄河浪
肥姐挂帅
铁血莲花 | 王保长歪传 | 天使在线 | 红色档案
凭什么爱你 | 欢乐家庭 | 大姐 | 冲出绝境
 点播更多    
 
 
公司简介  |  广告服务  |  网站导航  |  合作伙伴  |  诚征代理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