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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鸿业兴园小区的业主蔡女士因不满物业突然对小区车辆收取停车费,而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自己曾缴纳的一元停车费。近日,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蔡女士诉称,一年前她开始入住丰台区鸿业兴园小区,车辆一直停在小区院内,物业从未向她和其他业主收取过停车费。但去年11月30日,物业该开发商联合发布了一封“致广大业主的公开信”,称要从2007年12月开始收取停车费,不交费业主的车辆将被拒绝进入小区。之后,她在一次停车时被收取了一元停车费。
蔡女士说,物业在发布公开信之前,并没有出示相关报批手续,也没有与小区业主就停车收费标准进行协商。她认为,物业私自决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另外,根据《物权法》关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物业也无权私自定价收取小区内的停车费。她起诉要求物业返还已收取她的停车费一元。
昨天,鸿业兴园小区物业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鸿业兴园是新建小区,第一年免收停车费是事前开发商和业主的约定,现在一年期限过了,理应开始收费。他说,物业的收费停车行为合理合法,因为在所有业主的购房合同上都有约定,车位产权归属开发商,且此次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是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不存在私自定价的问题。
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曹静)
(编辑:可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