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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穗法宣)无视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应该进场公开交易的土地违规转让1298.75亩,造成土地地价款损失共人民币1.8亿多元。昨天上午,原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党委书记黄桂财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5月至2004年8月,黄桂财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党委书记期间,在狮岭镇土地出让、转让中滥用职权,违反广东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9号”令的有关规定,将应进场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违规转让给广州市贵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新长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雄炜房地产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公司,面积共计1298.75亩,造成土地地价款损失共人民币1.8亿多元。
另据指控,2001年至2006年,黄桂财在担任花都区狮岭镇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9310元、港币7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黄桂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黄桂财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黄桂财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昨天在庭审中,黄桂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意见,只是对认定的部分受贿数额有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其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全部事实不成立。
案件将另行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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