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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一房两卖”惹祸开发商被判双赔
2008-11-13 09:37:48  大洋网—信息时报  【 浏览字号: 点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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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河南 一房两卖 开发商

  河南洛阳一位白领3年前在繁华地段看中了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预定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后,却一直无法搬进新房。到2007年7月,开发商居然还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

  法院于近日判令开发商双倍退还房款。法官指出,虽然双方最终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预订合同具备了买卖合同的基本要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

  签过合同交了钱 房子遭倒卖

  王女士是一名白领,2005年夏天相中了位于河南洛阳繁华路段的一套147平方米、总价款39万余元的商品房。

  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后,王女士先是预交了5000元定金,随后又于当年9月依约一次性交清房款。开发商出具收据后,告诉王女士2006年10月底前就可搬进新房。

  不料,交房日期到了以后,王女士怎么也要不到房子。直到2007年7月,开发商不但没跟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又以44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王女士非常气愤,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预订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39万余元房款及利息,并另行赔偿39万余元赔偿金。

  不签正式合同等于毁约?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王女士违约在先。因为她在接到签订正式合同的电话后,故意不到场签约,违约责任应由她自行承担,因此开发商有权按照约定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另外,既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同欺诈事宜。而且,开发商认为自己在该房的买卖中没有什么过错,因此只需将39万元退还给王女士就可以了。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开发商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于近日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决定。

  法官说法

  预订合同已生效 再卖就须双赔

  终审判决后,一审经办法官胡晓光对该案作了解答。

  具备买卖合同要件 效力等同正式合同

  法官认为,王女士与开发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商品房预订合同,该合同包含了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当事人的资料和房屋、价款、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具备了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要件,已形成了具有实质内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该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而且,预订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约定付清了房款;开发商接受了房款并出具专用收据,表明开发商亦确认了王女士的行为。但房屋交付时间到期后,开发商不仅没有交付房子,反而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将该房另行出售,并办理了所有权证书,侵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一房两卖”在全国各地屡屡发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成为解决一房两卖类争议的利器。

  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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