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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太在今年2月以87万元的成交价,承购了傅先生的一套位于珠江新城的156平方米的豪宅物业。当时业主只能出示“预售契约”,因整栋大厦正在办理确权,预计房产证要两个月后才能批出,买卖双方均表示可以先确立买卖关系,约定在两个月后再办理买卖转名手续。
于是,陈太与傅先生签署了《临时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部分定金。但当房产证出来后,所登记的面积比“预售契约”上所述的面积足足少了4平方米。而买卖双方同时获悉发展商将要退回2万多元的赔偿,但双方都认为该笔楼款应该属于自己,各执一词导致买卖几乎终止。
陈太和傅先生之间的纠纷应如何避免呢?合富置业有关人士表示,像陈太这样的购房个案屡见不鲜,而中介机构在操作时,如遇持“预售契约”进行买卖的情形,一般都会在签约前,让双方就面积差异问题作协商,并提醒双方会有两种情况出现(一种是上述陈太的例子,另一种是房产证面积多于“预售契约”面积时,需支付面积差额的楼款给发展商),令双方在签约前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与条款清楚注明在合约上,这样便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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