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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科学院的调查显示,业主满意度指数随着业主对合同的了解程度而上升,按期缴费的比例也随之增加。在业主对物业管理合同完全不了解时,满意度只有45.70 ,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为79.4%;在业主对物业管理合同完全了解时,满意度86.65 ,物业管理费的收缴率为93.4%。
虽然物业管理合同对服务与被服务双方均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业主对合同的内容知之甚少。有22.4%的业主不了解合同内容,有36.3%的业主了解一些,完全了解的只占9%。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业主的合同意识不强,对合同重视不够。二是业委会没有起到应有的沟通作用。据调查,小区有无业委会,业主对物业管理合同了解的比例差不多。业主完全了解和了解较多的小区,有业委会的反而要低4%;不太了解和完全不了解的,要多4%。三是物业公司不给业主看合同。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表现最为明显。有的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是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与业主无关。有的小区业主来信反映,半年前就提出了看物业管理合同的要求,但奔波到现在,物业公司也没有答应。看不到合同,不知道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知道物业管理有没有做到位,只好不缴物业管理费。如此僵持下去,对双方都不利。
业内人士分析,物业公司把物业管理合同当成“秘密文件”,一是管理不到位,担心业主以合同为依据,“和自己过不去”;二是认识上有误区,以管理者自居,自以为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只对开发商负责;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只对业委会负责。专家认为,了解合同内容,是业主法定的权利,也是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合同不了解,业主要依法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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