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局回应: 条例修改前要维护法律权威 深圳市住宅局《答记者问》中的一段话可以视作对这种指责的一种回应:“有一种论调认为,政府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管理是‘干预’,是‘瞎插手’,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并不是‘无政府主义’经济,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物业管理是个新兴的行业,市场化程度还很低,市场自律机制还很薄弱,更需要政府部门有效的监管。通过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和有效的监管,才能够规范招投标活动,才能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深圳市住宅局有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并不是想要置景洲大厦、金风帆于死地,只是因为行业监管是其基本职责。 深圳市住宅局的态度是:15天一到,如果景洲大厦业委会及金风帆不进行整改,便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就算是深圳现行的物业管理法规与《国家条例》有矛盾,但在现行的条例未修改前,我们是不是仍要尊重法律的权威?你能漠视它?挑战它?作为政府,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它的职责,这件事不可能半途而废!”该局维护政府及法律权威的态度十分坚决。 学者观点: 国家法规与深圳法规不冲突 景洲大厦事件发生后,深圳物业管理界、法学界的多位学者纷纷撰文发表自己的观点,就记者目前搜集到的分析文章看,学界并不认为深圳物业管理的现行法规与《国家条例》有根本的矛盾,但对深圳市住宅局的做法是否合理却存在较大分歧。如张洪铭律师认为,按照《深圳条例》的表述,规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管企业必须进行招投标,限制的是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行为并不当然受此条款约束;《国家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表决决定物管企业的选聘,业主大会照此执行,从法律条文字面上解释与《深圳条例》并不冲突。所以景洲大厦适用《国家条例》的做法显然不能被认定成违背《深圳条例》的行为。 深圳市物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刘政则认为,在《国家条例》的配套规章未制订出台前,地方已有的完整的配套规章就仍适用。“如果业委会或企业因为有了国家的条例就不管深圳的有关规定,很有可能造成冲突和短期内的混乱。因此,政府一方面要维护深圳目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一方面应该加紧修订地方条例及配套规章,以求与国家条例的全面衔接和适应。” 法律专家释疑: 特区优先适用特区法规 至此,一个法学话题浮出水面——如果深圳经济特区的法规与国家法规有冲突,应优先适用哪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这里的‘变通’不能理解成‘谁先谁后’的问题,关键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国家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深圳条例》属于经济特区法规,目前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在特区内特区法规要比国务院行政法规优先适用。”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秘书处处长曹叠云就深圳目前的法律适用问题向记者进行了详细解释:“在不违反国家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招投标应该优先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我个人认为,《国家条例》中关于选聘的条文是作为具体制度而不是在总则中作出规定的,很难判断《深圳条例》违反了《国家条例》的基本原则。《深圳条例》即使和它有冲突,也不是原则上的冲突。” 应记者要求,曹叠云还对深圳市住宅局发出的两份整改通知书发表了看法:“这两份整改通知书应该没什么问题,完全是依据深圳的条例、规章作出的。”因此,他建议邹家健及景洲大厦业委会目前应该考虑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是一味地与政府主管部门对抗下去。 记者日前在深圳市住宅局见到了一份尚未公布实施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首先在法律适用原则上就规定“特区内四区仍执行特区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特区条例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内容方面,意见中则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 这份意见如果实施,深圳目前在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一市两制”局面仍将持续下去,也等于再一次判了景洲大厦事件的死刑。 业委会主任表态: 绝不补办手续等他们处罚 11月25日下午,当记者再次赶到邹家健的办公室时,他正在上网,住宅局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和一本《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就摆在他的办公桌上。与刚刚接到整改通知书时相比,邹当天的心情十分平静:“我们本来想申请行政复议的,但现在想视事态的发展在法律的框架下采取相应的行动,等他们的处罚决定下来再说。但绝不会补办手续!我想,将来不排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申请全国人大裁定的可能性。因为地方立法也好,特区立法也好,都应该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统一协调,绝不能成为地方和行业保护的托辞,更不能成为行政力量干预民事事务的一种借口。” 近日,邹家健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政府以个人名义提交了8条建议,条条建议措辞激烈,直指他眼中的深圳物管行业弊端。第一条便是:“建议在深圳全面实施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此外还有“对深圳市住宅局最近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等示范文本进行公开听证,听取老百姓的声音”等建议。 时至今日,距离15天整改期限的截止时间已经不远。景洲大厦业委会、金风帆将受到何种处罚?景洲大厦事件将走向何方?深圳会在未来对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法规作出修改么?本报将继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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