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明年开始,物业服务收费将告别政府统一定价的模式,各物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日前正式公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物业收费方式、物业成本计算标准等做出了新的规定。
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冯副处长介绍,目前广州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一般有两种形式: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制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这就不存在政府统一定价;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须将小区的各项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的物价部门报批,物价部门会按照已制定的一些标准进行审批。
而按照新《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并不是统一定价,主管部门不但要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还将制定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则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则完全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新《办法》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两种。在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将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盈亏自负。而“酬金制”是指,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并按多退少补原则给业主。
另外,《办法》还规定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其中对物业服务成本,该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办法同时指出,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将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随意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据悉,新《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