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18日,天河区法院对一宗房产双倍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适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原则,要求故意出售已在银行抵押房屋的翠湖山庄开发商广州升恒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升恒公司),除了退还业主孙女士房款76.5万元和相应损失1.9万元外,还应赔偿业主60万元。
2001年3月,孙女士看中翠湖山庄一套价值80.6万元的房子,遂与开发商升恒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孙女士付清了95%的房款76.5万元。同年4月,孙女士交付了契税、煤气初装费等费用后,从开发商那里拿到房子钥匙。
孙女士搬进新房子住了不久,她又开始发愁了,因为开发商一直拖延办理预售登记手续和房产证。2002年6月,孙女士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请求开发商补办预售登记手续和房产证。
孙女士打这场官司过程中,却惊悉一个秘密,她购买的那套房子早在2000年8月就由开发商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天河支行,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而且,这房子在2001年5月,因开发商与建筑商的建筑工程款纠纷,已被广东省高院查封并准备拍卖抵债。
眼看花了多年积蓄买下的房子就要成为别人的了,孙女士焦虑不安。今年5月份,最高法院公布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她所遭遇的情况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她觉得打官司有希望。
6月,孙女士正式委托律师向天河法院起诉,请求有三项: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升恒公司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153.1万元;升恒公司赔偿购房附属费用损失1.9万元(包括契税、煤气初装费等)。
7月29日,该案在天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升恒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只同意原告解除合同,而不同意作任何赔偿。
9月18日,天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故意隐瞒讼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事后亦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撤销在讼争房屋上所设定的抵押,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书特别载明,除退还购房款外,被告同时应向原告承担因欺诈行为而严重损害原告权益的赔偿责任,以60万元计付。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
业主可双倍索赔五情况
今年5月,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5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赖颢宁)
■专家说法
惩罚性赔偿惩戒开发商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陈军:以前有不少老百姓不小心踏入不良开发商的购房陷阱——买了抵押房、回迁房等,醒悟后打官司除了讨回购房款外,只能获得有限的赔偿。因为法院适用的只在于填补损失不在于惩罚的民法原理,只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实际损失,但事实是,由于举证难,业主连实际的损失也往往难以挽回。
如今,最高院在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在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无疑加强了对业主的保护力度。房产商如果违反诚信恶意欺诈,业主将可获巨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无形中对那些不良资质的开发商起到惩戒作用。
虽然司法解释赋予了老百姓尚方宝剑,但老百姓买房子应慎重。一般来说,开发商房子在银行抵押或者房子属市政拆迁需要回迁的,这些情况在房管部门都有登记,老百姓可以去查询,避免上当受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