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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这桩房产系列案在荔湾区法院陆续开庭。
坐在被告席上的骏业房产公司则显得颇为委屈。他们说,由于骏业阁内部分楼盘属于拆迁补偿的公房,所以,作为开发商,他们首先如期交了该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交了资料和税款,用于办理直管公房的补偿移交等手续。再者,他们在楼盘通过单项验收的同时,也申请办理了房屋测绘手续。
开发商抱怨说,造成今天迟延办证的局面,绝非他们有意拖延,而是政府部门办事工作程序以及不能保证办证时间导致。他们称,根据房管部门的规定,他们只有具备了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同时办妥测绘、公房交接手续,才能办理“大确权”手续。所以,开放商表示并非其“不作为”,而是多方面的、客观的、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了今日局面。最后,他们还称,连接受抵押的银行对迟延办证都没有异议,因此,业主们不应对此有权利主张,开发商表示不同意支付任何违约金。
判决
迟延办证错在被告业主获赔近三百万
令广大业主欣喜的是,尽管开发商理由多多,法院一审还是支持了他们的请求。
荔湾法院审理这起系列案后,首先确认了何先生等42户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对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的时限,法院分析:依照合同,开发商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即2001年11月19日)起30天内,到国土局、房管局办理测绘和权属登记手续。但是,本案开发商因为拆迁补偿的手续没能完成,以致至今未能办好“大确权”,这是开发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法院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地产产权登记条例》“60个工作日”的规定,确认何先生等业主与开发商约定的“大确权”期限是2002年3月19日,那么,开发商最迟须在2002年4月18日前,协助业主们去办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即“小确权”)。
如此看来,开发商确实迟延办证已达年余。法院指出,本案中的骏业房产公司是房屋出卖人,本负有保证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者的义务。现在开发商至今不能办证,原因在其自身,因此,他们依法须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
11月20日,荔湾法院对42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须按照业主已支付的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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