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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海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丁怡和上海奇×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挹奇,伪造房产证明,虚构房产交易,合伙骗取银行巨额贷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两人因犯贷款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4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和4万元。
丁怡于2003年1月起经营长×房地产经纪公司。同年7月,胡挹奇为了给儿子筹集留学资金,经人介绍向丁怡提出将他暂住的一套公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丁明知这套公房的产权不属于胡所有,但仍一口答应。于是,丁指派长×公司员工为胡购买了一本伪造的离婚证,并向胡提供了用于办理贷款的虚假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胡则以奇×公司的名义出具了虚假收入证明和离婚证明。
在丁的授意下,胡将贷款数额由原来的30万元增加到63万元,由长×公司财务人员办理贷款事宜,胡则以购房者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同年8月12日,银行将63万元贷款划入胡的私人存折。当日,除10%的保证金外,其余的56.7万元被转划到长×公司账户。随后,丁又指使他人将这笔款项从公司账户中提出,由丁支配使用。
此外,丁怡还于2003年6月,使用同样的手段,指使本公司员工边某虚构购买上海市斜土路一套公房的事实,并向这名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抵押贷款,骗得银行27.19万元的住房贷款。
2003年9月,因骗贷之事败露,丁畏罪逃往深圳。同年10月,丁在山东青岛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挹奇也于当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杨金志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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