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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即使乙方接受交付,仍有权追究甲方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说明:本条与原文本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定在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时,即使乙方接受交付,也不能免除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
律师提醒: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的王保信律师指出,购房者可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未能依约交房的违约责任,要求卖方支付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房屋交付不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是房屋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的界线,且这种风险的转移不受出卖人未依约交付该商品房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影响。
第十三条延期交房的违约
责任说明:该条无删改。
第十四条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律师意见:王律师指出,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违约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条以约定的形式给予买方宽限期,体现了对购房人的保护,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设定催告期的下限。
第十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第七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说明:本条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面积差异问题处理办法。
律师意见:王律师认为,房屋面积既反映了购房者对私人居住空间的个性选择,也反映了购房者对自身经济收入的预期及其理财观念。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面积差异问题的处理办法体现了保护处购房者的利益的思想。该条属于法定条款,购房者与开发商均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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