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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定之日将本合同复印件交乙方收执,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不超过30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手续。申请办理的标志为交易登记机构开具的窗口收件回执。
乙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办理预售合同备案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提交甲方,以备甲方办理本预售合同备案之用。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说明:预售合同备案是保障购房人利益的有效措施,有关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规定。
律师意见: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的王保信律师指出,现实操作中,出卖方常以办理预售合同备案为由持有全部合同,乙方签定合同后,却无法对其进行保留,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或举证困难。本条帮助买方解决了上述问题,而且明确了卖方办理预售合同的期限和告知义务,更有效地维护了买方的权利。本条第三款第一句若改为“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更佳。
第十七条甲方迟延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得并用):
(1)逾期不超过60日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元人民币(此数额不应小于前项规定数额)的违约金。
以上两项适用于逾期后乙方未有催告的情形。
逾期后,乙方催告的,甲方应在乙方催告之日起20日内办妥备案手续,如果未能在20日内办妥,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果在20日内办妥备案手续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2、。
律师提醒:王律师指出,一般认为,预售合同备案在性质上属于预告登记,备案之后的预售合同债权可有效排斥以备案的预售合同标的为标的的各种债权,因而可有效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操作上,购房者亦可与卖方约定违约金按总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如3%-5%)计算,或按逾期日数乘以一个固定数额(如300-500元)计算。
第十八条乙方迟延提交备案资料的违约责任
乙方迟延提交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资料的,应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乙方迟延提供证件资料超过30日的,或者逾期后经甲方催告15日内仍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并且,乙方仍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提供证件资料不齐全,致使登记机构不受理或退回备案申请的,视同未提供。
律师意见:王律师认为,本条原意是督促乙方配合甲方尽快办理预售登记,但对乙方不公平。预售合同备案条款主要倾向于保护预购人的期权,因预购人承担更多风险。在因自己过错致使预售备案逾期时,预购人在事实上已承担了无法对抗基于该预售商品房的物权及在先债权等法律风险。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字样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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