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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拿到了自己新房的房产证,让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李敏新大喜过望。但仔细研究了一番刚到手的房本后,新的烦恼出现了。
李先生的疑问是:“我是2003年买的房,房产证上说,我这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2073年就到期了。那么,70年后我的房子该怎么办呢?”
急忙上网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李敏新发现,5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提及了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刺眼”的字句让李先生更加担心自己房子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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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者”面临的法律空白
据介绍,目前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住房自有率水平大约在60%左右,而中国则远远超越了这个数字,大约达到70%以上,有的城市甚至超过了80%。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正在帮助人们实现千百年来的梦想――“居者有其屋”,同时也造就了越来越多的“有产者”。李先生发现的“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并非每个“有产者”都注意到了,而事实上,每个“有产者”都已经开始面临这个问题。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中,“无偿收回”的确切概念是什么?业主的利益会不会因此受损?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该如何提出申请,最长能申请多少年?要不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媒体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制处处长丁世华。丁世华的回答是,现在办法的具体细则正在进一步探讨当中,将来会对这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目前尚在试行阶段,有一定修改的余地,并非一成不变。
而另一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70年后的房子该怎么办,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认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我个人认为,再次申请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请一样,也是70年。”
房地产业内也对此问题认识不一。万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冯仑表示,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应由人大立法,土地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应该只是一个方向性的政策。
而北京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认为,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的很多细节还需要细化。如在何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可提出延长申请?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后,地上的房子如何处理?央产房、公房及经济适用房的用地该如何处理?
一些私家产权如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应出台具体细则,否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
土地使用权为什么只有7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分别是: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问题是,我国土地批租的最高年限从何而来?为什么是70年而不是60年或者80年呢?
“中国内地法律规定城市土地是归国家所有,这是当初在房改的时候就碰到的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因为从产权上来说,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当时为了想办法绕过这个壁垒,这才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房改制度。”从事房产土地相关法律研究的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叔良这样向媒体表示。
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土地问题的特殊性。而对于美国、日本和大多数西欧国家来说,由于土地本身就实行私有化,因此房屋产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捆绑在一起的。因此,对于许多西方国家的“有产者”来说,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70年产权问题”。
据介绍,中国在进行房改时,某种程度上是借鉴了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香港实行土地批租制度,主要是因为香港大部分土地是英国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从清政府租让新界得来。由于土地并非港英当局所有,按法理在租借期满之后必须归还,所以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时,香港实行了批租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由于租界新界的期限是99年,所以香港的批租年限没有超过99年的。而后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又达成协议,最长的批租期限到期日不能超过香港回归后50年左右。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70年期限”的问题,有关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的依据当时并没有解释,出来后大家也都接受,基本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从国际上来讲,土地批租90年100年都有。中国的这个规定可能主要考虑的是,房子一般在70年之后基本上价值就会折旧到零。”
而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建伟则表示,这与人的寿命长度也有关系,因为一般中国人的预期寿命就是70岁左右,所以当初可能综合这些因素,定出了70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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